盈科法匠律师代理合伙纠纷胜诉:合伙创业发生纠纷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原创 盈科法匠律师 2021-03-08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机遇下,个人合伙的经营模式被很多投资者和经营者所青睐。可若是合伙人之间因利益之争失去了团结合作的诚意,或者因缺乏制度、合同约束失去平衡,合伙的基础就会摇摇欲坠。
共同创业,多年好友一拍即合
刘某和王某是多年好友,都想在人生的青年时代开创一番自己的事业。2017年5月,在一次饭局中,两人一拍即合,决定顺应时代潮流,合伙创业。双方在多次考察项目后,一致认为蔬菜配送这个项目不错。于是双方口头约定刘某出资30万元投资,王某出人力物力具体负责,净利润由刘某、王某分别按三七分享,刘某有权随时查看经营账目及利润情况。经过前期辛苦的准备工作,两人合伙的配送站也正式运行了,在王某的精心打理下,生意逐渐风生水起。
口头协议,因利润分配暗生分歧
正巧,蔬菜配送赶上了好时机,好多饭店、企业食堂都主动和王某联系订购蔬菜。随着生意越来越红火,两人合伙的项目盈利也越来越多。但是在利润分配面前,两人却不知不觉产生分歧,刘某认为整个项目启动都是自己出的资金,随着生意这么红火,怀疑王某是否真的把盈利所得如实的告诉了自己。另一边,王某认为是自己起早贪黑才让生意越做越大,但是出于刘某对自己不信任,时不时查账,感到十分恼火。期间,刘某提出要撤回投资,王某同意后,每月结算后向刘某返还,至2019年10月,30万投资款全部返清。刘某认为此期间还有十几万利润应当分配,起诉要求解除和王某的合伙关系,并要求王某支付利润所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辩称,在经营过程中,后续工作都是自己操持,需要处理各种业务往来关系。眼看生意越做越大,但对方陆续把资金撤回,是自己的收益所得投入到该项目才维持运转,遂王某不同意支付给刘某利润。
解除合伙,双方分道扬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均认可刘某出资30万元,由王某具体经营的事实,双方事实上已形成合伙关系。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原、被告之间系个人合伙关系。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已经陆续撤回全部投入合伙的资金,且被告亦当庭同意解除双方合伙关系,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解除。通过审查合伙期间的账目,2019年10月份刘某已经完成了撤资,双方就合伙期间的收益进行了清算。此后都是由王某自己运行,不应该再分得相应的利润。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刘某和王某的合伙关系解除,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匠说法:
合伙企业之所以受到初创人员的青睐,就是因为其是依靠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在制定企业发展的一些思路和方法时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议等,决策灵活。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在本案中,一开始只是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润分成比例,但此后双方没有对整个账目定期的公示或公示方式等进行约定,也没有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导致双方因利润分配问题互相猜忌发生分歧,进而产生矛盾,合伙解体。通过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创业者们,如果要通过合伙的方式来成就一番事业,哪怕亲如兄弟姐妹也要在一开始制定规范的书面合伙协议,制定好“合伙规则”,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规范合伙体的经营、管理、合伙财产分配、债务处理等合伙事务,以免在共同创业过程中发生纠纷,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