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被查,正式回应!应缴税或超5600万,会坐牢吗?
原创 盈科法匠律师 2021-05-11
导读:这两天演艺人员郑爽被曝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引爆舆论。目前,官媒已二“撕”郑爽,与此同时,官方也启动了相关调查。
那么,假如张恒所举报事实属实,郑爽会坐牢吗?
郑爽被举报偷逃巨额税款
4月26日,女艺人郑爽的前男友张恒在其个人微博上爆料自己要检举郑爽一家偷税漏税的行为,在他微博所公布的语音文字、视频显示,在2018年至2019年,郑爽在拍戏时,嫌片酬1.5亿太低,要求涨到1.8亿,最后敲定为1.6亿。按照77天工作时间来算,郑爽单日片酬高达208万。同时,郑全家还使用“阴阳合同”等多种手段规避“限薪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微博末尾,还特别@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张恒提供的资料,郑爽的1.6亿总片酬被拆分成了4800万元的“阳合同”和1.12亿的“阴合同”。前者是郑爽明面上的片酬,后者则被包装成剧方向上海晶焰沙公司的注资。
官方启动相关调查,官媒痛批郑爽
28日,据央视报道,关于举报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北京市广电局已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
税务和广电管理部门将坚决查处整治“阴阳合同”、“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
随后央视新闻再次发布评论:学艺先学德,演戏先做人,做不好守法公民,一旦以身试法势必凉凉,签订阴阳合同,偷税逃税,于法不容。
29日,新华网微博用三句话评论郑爽签订阴阳合同被调查:1. 偶像不仅要五官正,更需要三观正,违法乱纪也配做榜样?2. 有前车之鉴,仍重蹈覆辙,贵圈怎么了?3. 好家伙,1.6亿!一个敢要,一个敢给,该挨板子的时候也手拉手吗?
郑爽方回应: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调查
微博认证为“郑爽虚拟工作室”的@郑爽微博事务部 今天(29日)上午发微博表示:“税务部门已经在核实我的合约、个人税务、一切有关经济合同,我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调查,结果会公布于众。感谢大家关注。”
郑爽将承担什么责任?
关于郑爽1.6亿片酬应缴税款(假设为不含税合同价),据红星资本局,资深税务人士蒋静称,包括个人所得税5119.3万,应纳增值税480万元,附加税33.6万元,教育费附加14.4万元和地方教育费附加9.6万元(附加税各地比例可能存在差异),共计约5656万元。同时,该金额扣除已完税部分,剩余补缴税款,由相关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判定。
事关1.6亿天价片酬,郑爽是否会因此受处罚?
蒋静说,第一,《刑法修正案(七)》将逃税罪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刑法修正案(七)》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此前,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逃税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显然是为了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司法解释和裁判。
第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通过 “阴阳合同”形式,正是符合了上述违法形式进了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实现不缴、少缴税款目的,符合《税收征管法》中的“偷税”构成要件,行为人将可能面临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相应罚款等税收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该《规定》也明确了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即“最低标准”。
盈科律师事务所王龙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如果张恒的举报属实,郑爽的行为已然构成非法逃税。这意味着郑爽可能面临双重责任:
一重是行政责任,违法者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0.5倍到5倍的罚款;
另一重是刑事责任,如果构成了逃税罪,违法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时间与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轻重有关,可能是三年以下,也可能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张晓说,从公开信息来看,郑爽之前并没有偷逃税记录,这次只要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接受了行政处罚,还是有可能免受“牢狱之灾”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封跃平律师则认为,郑爽此次如果不是初犯,除了要补税和缴罚金之外,以她所涉及的金额来看,判到最高7年的刑罚概率很大。
根据张恒的爆料,郑爽在范冰冰风波之后,曾经补税了一次,如果属实,那么郑爽就不是初犯,可能就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郑爽此次涉及的金额巨大,被判7年的概率更大。
郑爽阴阳合同是隐瞒了实际收入,个税和劳务所得相差税率很大,这是典型的偷税漏税行为,郑爽母亲就是企图用合法手段掩盖偷税漏税的目的。
此外,虽然张恒曝出郑爽阴阳合同问题,但张恒当时作为郑爽经纪人,可能就是实际操作者,相对于郑爽来说,他的责任可能比郑爽更大,参考范冰冰经纪人。郑爽父母也是事件参与者,不过最后要确认谁是主犯,还需要调查。
普法链接:什么是“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违规的合同,损害国家与集体的利益。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因此阴阳合同如果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一律无效。对当事人双方无约束力。
早在2018年6月,中宣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联合发文,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阴阳合同”为人诟病之处在于,它既是躲避限薪令,又为了达到逃税偷税的目的。显然,这不是一般的道德问题,而是严肃的法律问题。
有关影视从业人员有无签订“阴阳合同”,有无逃税,应公正调查,用事实说话。一旦逃税,少数人占了便宜,挑战的却是税法,危害的是国家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名气再大、“粉丝”再多、人脉再广,谁都不能享受法外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