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有什么救济途径?

原创    盈科法匠律师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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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于控告,特别涉及刑民交叉的经济犯罪,不受理、不立案是常态。当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又该如何救济呢?目前有如下救济途径:

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1、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相关内容,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同级或下级执法办案单位进行发现、预警、纠正、监督, 当事人遇到应该受理的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情况,可向办案单位的同级或上级法制部门反映问题。

2、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进行现场督察,也包括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督查工作。《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报案,可向该机关的同级督察部门或上一级督察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投诉。

3、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赋予了纪检监察部门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反映问题。

二、提请检察机关监督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负有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权力。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请立案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予立案进行立案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不予立案的原因进行说明,如果不予立案理由不充分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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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监察委控告

监察体制改革,也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救济开辟了一条新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公安机关民警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民警也是监察对象。根据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刑事案件的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监察委可依法给予相关人员政务处分,对领导进行问责,向相关公安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类特的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当时穷尽所有救济途径,仍不能立案的,便可以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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